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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骚县教委的律师认为,虽说学校的课前祈祷可以被视作宗教行为,但它并不是强制性的,不愿祈祷的学生完全可以保持沉默,校方也不会为此惩罚他们。
家长一方的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校园祈祷虽貌似自愿,但在教师的目光注视下,幼小的学童如果不从,必然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这种祷告事实上已成为校方的强制行为,“自愿”一说根本站不住脚。不仅如此,家长们还强调,祈祷文本身明显表明,县教委所推行的祈祷旨在宣扬基督教义,根本不尊重其他人的信仰自由,已经侵害了公民信教的自由权。他们还引经据典,指出追求宗教自由贯穿于美国早期的殖民地经历和后来争取独立的革命中,强调美国今天享有的宗教自由是先辈们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因此,县教委的做法亵渎了美国历史,背叛了宗教自由精神。
县教委则反驳说,教委的规定决无刻意推崇基督教之意,因为祈祷文的文字是绝大多数宗教都会采用的语句,侵犯公民权利的指控纯属无稽之谈。同时,宗教祈祷是美国的文化遗产之一,宗教的印记不仅体现在民众日常使用的货币上,而且也出现在《独立宣言》和美国国歌中,因此,公立学校举行宗教祈祷完全是秉承美国的优秀传统,也为世人所接受。
这一轮较量相当精彩,基本上算是打了个平手,法庭辩论顿时陷入僵局。
见此情形,家长一方立刻将突破口转向指控县政府干预宗教事务:突出祈祷文的内容是县教委指定的,而且祈祷也是在作为政府雇员的公立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因此,政府实际上介入了宗教事务,从而违反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确立的“禁止确立国教”的政教分离原则,当属公然的违宪行为,理应取缔。
县教委反驳说,在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学生的道德教化,此乃公立学校宗教祈祷的本意。政府根本无意涉足宗教事务,全然没有违反政教分离宪政原则的嫌疑。
这样,控辩双方的分歧最终就集中在下面这个总题上:政府采取宗教祈祷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道德教化是否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尽管拿骚县教委百般辩解,千方掩饰,却无法从根本上抹去课前祈祷的浓厚宗教色彩。这样,在庭审后举行的大法官会议上,除斯台沃特大法官外,其余参审的6名大法官一致认定,县教委的行为已构成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干预,明显违反了宪法“禁止确立国教”条款。
6月25日,代表最高法院,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宣读了由他执笔撰写的多数意见。
在判决书中,布莱克大法官首先追溯了美国宗教自由观念发展的历史。他指出,早期欧洲移民远涉重洋拓殖北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为了逃避母国官方教会的宗教迫害。虽然在美国独立前各殖民地也出现过官方教会,但在1786年杰弗逊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通过后,美国人开始深刻地认识到“政教合一”的严重危害,这就是宪法第1条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确立国教”和保护公民信仰自由权不受政府干涉的原因所在。布莱克认为,拿骚县教委在公立学校中推行的课前祈祷无疑属于宗教活动范畴,由于“祈愿上帝赐福”的祈祷文是由政府机关“指定”的,因此构成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卷入”,这就“完全违背了禁止确立国教条款”,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其次,布莱克大法官认为,拿骚县教委所云学生祈祷是“自愿的”,因而祈祷并未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权,也不代表政府支持宗教行为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他指出,审查一项政府行为或法律是否违反了“禁止确立国教”条款,并不依赖于政府是否“直接强迫”人民信仰某一宗教或教派,只要政府以其权势、威望和财力支持了某一宗教或教派,就对其他宗教组织构成了“间接强制力”,并使它们在宗教事务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应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的宪法原则和“禁止确立国教”条款,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对此加以坚决制止,否则就会出现宗教或教派间的相互“憎恨、不敬和蔑视”,甚至有可能出现宗教迫害,因为“确立国教与宗教迫害是比肩而立的”。
据此,布莱克在判决书中支持恩格尔等学生家长的上诉请求,要求纽约州法院必须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精神重审该案,禁止在公立中小学中继续推行课前宗教祈祷。
三、法院裁决明确 校园祷告余波难平
恩格尔案是一桩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它使美国社会在继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之后又一次受到了强烈的震撼。
尽管在判决中最高法院追述了“政教分离”原则在美国逐步确立的艰难历程,试图以此论证禁止各级政府干预宗教的必要性,但是,由于该判决挑战的是美国传统的道德和宗教观念,触动的是为绝大多数美国人所认可的对《圣经》和上帝的信仰,因而判决一经公布,反对之声便骤然而起、不绝于耳。全美最有影响的天主教周刊《亚美利加》抨击说,这份在周一公布的判决是“黑色星期一判决”,是对上帝彻头彻尾的不敬。阿拉巴马的联邦众议员乔治·W·安德鲁斯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对美国传统价值观念的背叛,这些大法官们在通过布朗案“将黑人塞进了学校”后,“现在又将上帝抛到了九霄云外”。西弗吉尼亚的联邦参议员罗伯特·C·伯德则攻击最高法院是在“摧残美国人的灵魂”。而另一位国会议员威廉姆斯更是耸人听闻地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审理该案,实际上是在“刻意和谨小慎微地阴谋以唯物主义替代美国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其目的是要使美国“共产化”。
不仅如此,部份保守派国会议员还试图通过修改联邦宪法的方式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据统计,在该案判决之后的一年内,共有22名联邦参议员和53名联邦众议员分别向国会提交了类似的宪法修正案,声称政府可以在公立学校以及其他公共事务中向有关人员和机构“提供祈祷文”,但这些修正案都没能获得国会中三分之二多数议员的支持。虽然60年代初冷战的加强和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淡化了美国国内政治对校园祈祷问题的关注,但在以后的历届国会中,仍有部份议员不间断地提出旨在推翻恩格尔案判决、以使公立学校祈祷合法化的宪法修正案。虽然无一能够通过,但却可以看出,恩格尔案判决对美国社会和民众心理的强烈冲击远不是可以轻易地消弭的。
在一定程度上,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谓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但冷静思考的话就会发现,批评最高法院的人实际上完全曲解了最高法院所持的宗教自由的标准,大多地受制于对《圣经》和上帝的崇拜情结。其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是要反对人民自由地信仰宗教,恰恰相反,是为了使宗教自由权更具有宪法的保障。它所禁止的只是政府不能逾越政教之间的“分离之墙”,它所担心的也只是一旦容忍政府干预宗教事务,宗教迫害就可能接踵而至。因此,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至上性,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才是最高法院在恩格尔案中严守政教分离原则的根本宗旨。
从最高法院做出恩格尔案判决至今,尽管大法官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主流司法理念也渐趋保守,但在严防政府干预宗教、保证公立学校遵守“政教分离”原则方面,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致的,无意推翻恩格尔案的司法先例。在1963年的school district of Abington township v。Schempp和1968年的埃珀森诉堪萨斯等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绝对多数票推翻了宾西法尼亚州和堪萨斯州分别要求在学校中诵读《圣经》和禁止在学校中讲授进化论的法律,他们所据的宪法基础依然是“禁止确立国教”条款。在1971年的Lemon v。Kurtzman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宾西法尼亚州关于政府直接担负教会学校教师工资的《非公立中小学教育法》,并提出了判断政府是否涉嫌违反“政教分离”原则的三项标准,即: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法律的主要或首要效果必须是“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法律必须防止政府“过分地”卷入宗教事务。在1985年的Wallace v。Jaffree案中,最高法院认定,阿拉巴马州一项在公立学校规定“静思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