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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辩护”成为美国法治史上不朽的名篇:
“达特茅斯学院系私人之善业,存在已有半个世纪。学校的特许状由英王乔治三世核发,承认该院为法人(corporation)。对董事会来说,此特许状实为一份契约,因为当初校董会是以创办一所学校为由向英王提出申请的。特许状获准后,校董会便以私人资产和私人名义开办了这所学校。新罕布什尔法院所谓该校既从事公益应属于公众之论纯系标新立异,不能成为理由:试问有谁会指派立法机构去替他管理自己的善业呢?在此之前,又有谁听说过学院、医院或救济院所接受的馈赠居然会变成了对州政府的馈赠呢?由此足以证明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对达特茅斯学院的处理明显构成了侵占行为。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的规定,各州不得制定法律去破坏契约义务。如果宪法不是一纸空文的话,那么,它在这一问题上必然会约束立法机关的权力。即使根据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的规定,该州亦无权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擅自对人民作判决并没收人民的财产。此外,法人的权利应与个人无异,法人的印信、文件和账本等乃是其财产,扣压其印信、文件和账本等无异于侵占其财产。
本案绝非通常的普通案件,而是非同寻常。它不是影响到达特茅斯一个学院,而且将影响到全国所有的学院和文教机构。……把这些文教机构置于时刻存在着的党争和变化不定的政见的控制下是一项危险的、极度危险的作法。如果此类特许权可以随时被夺走或损害,那么,财产也可以被剥夺和改变用途。……(这样的话,)所有高尚的灵魂都会离开学校而远去,学校遂成为政治角逐的舞台。”
说到这里韦伯斯特停了下来,含着眼泪哽咽地请求道:
“达特茅斯学院是个微不足道的教育机构,它的命运操在诸位手中。法官先生,你们可以把它毁掉,但请记住,它正揪着很多人的爱心。对于我来说,当看到母校面临四面楚歌时,就如同看到凯撒在元老院任人宰割。我并非母校的骄傲,但我仿佛听到母校在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
韦伯斯特的这番慷慨陈词令在场的所有人为之动容,一片鸦雀无声,连不轻易动感情的马歇尔也热泪盈眶。为了慎重起见,马歇尔决定暂时压制自己的感情,宣布延期判决。
州政府方面万万没有想到韦伯斯特会有这么一手,赶忙去巴尔的摩请来当时美国最有名的大律师威廉·平克尼(William Pinkney)。平克尼和被告商量了一个星期,很有把握地说他能够把案子翻过来。
第二次开庭已经是一年后的2月2日。平克尼要求重新听证,但马歇尔拒绝了他的要求,并称最高法院已作出判决,以5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宣判原告达特茅斯学院获胜。
四、法人权利确定 达特茅斯学院枯木逢春
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词把案件分成两个问题:(1)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能否看成是联邦宪法所要保护的契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2)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构成毁约行为?
尽管在此之前的弗莱彻诉培克(Fletcher v。Peck)一案中,马歇尔已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即著名的保护契约条款ContractClause)宣布个人的财产属于不可被任何法律剥夺的既定权利(vestedright)之一,但在本案中,马歇尔把这一条款进一步延伸到了法人。
既然韦伯斯特以达特茅斯学院拥有免于州立法干涉的宪法契约权利为由,马歇尔遂着重分析契约条款和达特茅斯学院法律地位的关系。他发现,学院的特许状就是一份契约,特许状所确立的学院是一个私人团体而非像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所认定的那样是一家公共机构。为此,马歇尔开宗明义指出:
“毋庸置疑,本案的种种条件构成了一个契约。向英王申请的特许状是为了建立一个宗教和人文的机构。申请书本身就指出为此目的已有大量捐赠,一旦机构创立,就将转给该机构。特许状获准后,捐赠财产如约转让。可见,完整和合法契约所需之一切要素皆存在于在这一转让中。”
针对被告提出的“契约”一词包含了政府和它的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州议会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改变契约的观点,马歇尔认为契约不能作如此随意的理解,契约是神圣的,它不会因为美国独立而失效,它保证一个法人存在的永久性。在这里,他对法人(corporation)进行了经典性的论证:
“法人是一个人为的、不可分割的、无形的、只能存在于法律的思考中。……作为纯粹是法律的创造物,法人拥有它根据最初的特许状所转让的特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自其存在之日起附带而来的。此外,它还有能够最好地实现其目标的那些特性。……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永久性(immortality),如果还有别的话,便是它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被许多人恒久继承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看作是同一的,看作是一个单个人的行为。这些特权和特性使一个社团能够管理自己事务,掌握自己财产。……”
就这样,通过马歇尔的解释,宪法契约条款所包含的“财产权”包括了法人的权利,这样一来,以后立法机构对法人组织活动的立法调节都有违反契约条款之嫌。而且,马歇尔还强调了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未来立法部门对财产权的违反”,从而确立了一项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宪法解释原则:各种形式的产权,不论是个人的还是法人的,也不管是来自契约还是来自市场,都可以得到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有的美国学者认为“这极大地扩大了契约条款的涵盖范围”。
斯托里(Joseph Story)大法官对马歇尔的看法作了保留。在单独陈述的赞同意见中,他对法人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法人实际上是“在一个特定的名称下由单独的个人联合起来的集合体,它具有组成它的自然人的某些豁免权、特权和能力”。而且,他两度强调:立法机关可以“在法人的特许状中”保留自己的权力,用以“控制或摧毁……某个法人的固有合法权利”。
既然学院是私人团体,州议会就不能干涉学院所拥有的绝对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管理权,因为宪法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保护私人产权,它不允许各州损害州与学院之间最初契约的义务。只要法人的行为或特许状是州与私人团体间的契约,它就免受立法机关的干涉。马歇尔的这一论断极大地保护了私人团体的独立性。斯托里的陈述多少修正了马歇尔判决的绝对性,他认为立法机关可以保留某些特权(prerogatives),包括在法人特许状中规定保留条款,允许立法机关改变或修正特许状。
五、契约神圣 宪政法治保驾护航
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具体的结果自然是达特茅斯学院获得了新生,由此确定和保证了美国私立学院的独立和自治以及与此密不可分的学术自由。为此,它的校史上写着:“惠洛克建立了学校,但韦伯斯特使它重生。”1901年,达特茅斯学院院长指出:“毫无疑问,在美国这片土地上,如果有哪个教育机构的名字和它的毕业生甚至它的创办者那样密不可分,那就是达特茅斯学院和韦伯斯特这个名字。”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成功,使韦伯斯特成为那个时代“律师界的领袖之一”。他对法律和宪法精密的分析和雄辩的论证显示了律师在那个时代的巨大作用。他震撼人心的辩辞证明了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的一个论断:法律实际上是法官和律师共同创造的。通过他们的司法辩护,律师在塑造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一位美国法律史家写到:“毫不夸张地说,马歇尔时代的律师界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帮助空前绝后,无与伦比。”美国后来的一位大法官也感慨道:那是“美国律师界辉煌的时期,巨人辈出”。
但本案更深远的影响在于,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获得宪法的保护而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通过把宪法的契约条款用于保护法人权利免受各州的干涉,马歇尔从宪法上极大地限制了各州的权力,结果,不同形式的私人经济和社会活动便拥有了不受各州政策调节和干预的权利。这就鼓励了私有企业、民间组织(如基金会)的蓬勃发展,为19世纪后半叶美国工业化时代的“自由放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英国著名法律权威亨利·梅因教授(SirHenry M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