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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同时也一定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会计人员若存在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可以采取在会计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指令其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在行业内部的公开刊物上予以曝光等。法律惩罚和道德惩罚两者是并行不悖、不可替代的,应同时并举。
2. 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该制度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结合起来,有制度基础和保证,有利于强化对会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3. 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四个级别,其中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为初级资格,会计师为中级资格。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取得初级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根据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级资格、中级资格的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应对参加报名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不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记录的,应取消其报名资格。
目前,广西已开始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于高级会计师通常处于一个较高的管理层次,所面临的情况复杂、责任重大。他们要处理的问题不单单是会计账务问题,往往涉及整个行业或整个的经营战略和组织管理体制问题。他们考虑问题、处理业务就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能只顾局部,不顾全局。这就决定了高级会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考试其实就是对会计人员胜任能力这一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评审工作则是由各省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并负责组织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从德、能、勤、廉等各方面全方位对参评对象进行考察,而不是仅仅关注其学历条件、工作成绩及专业水平,会计职业道德也是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 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了自律管理与约束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却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虽然不必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却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惩戒。如某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业务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对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胜任能力较差,从而导致记账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账账、账表不符,报表挤数现象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还有一些会计人员按照领导的意志,放弃了客观性原则,钻准则、制度的空子,通过改变会计估计或会计方法,人为调节实现利润或亏损,出现了所谓的“厂长成本”、“书记利润”,从而达到隐瞒拖欠或逃避应交税利的目的,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这些做法有的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后续教育等方式。
我国通过会计行业组织强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惩戒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多年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做出了积极努力,先后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实施纲要》等,提出了行业诚信建设的七个方面任务:一是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提升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二是强化行业制度建设,提升行业专业服务的独立性;三是研究和完善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行机制,构造行业发展的微观基础;四是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五是加强协会建设,提高协会服务水平;六是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诚信建设的社会氛围;七是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当然,由于我国会计职业组织建立比较晚,自律性监管还比较薄弱,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与惩戒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要求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从业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出发,切实改进管理和服务,把行业建设好。
三、 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
《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因此,对于那些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优秀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
1. 建立激励机制的意义
对于符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奖赏、表彰,可以使受奖者感到对遵守道德规范的回报和社会的肯定,从而促使其强化道德行为。同时又可以使受奖者周围的人得到鞭策和鼓励,使他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形成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奖赏是积极的,是对一个人的肯定,它利用人的上进心,调动人的荣誉感,使其遵纪守法,充分发挥其内在的潜能。实践证明,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法优于只奖不罚或只罚不奖,赏罚结合可以带来双重的激励效果。在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的同进,还应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
2. 实行会计人员表彰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相结合
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1963年就已实现制度化。1963年在1月,国务院发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确立了会计人员奖惩制度,规定:“凡是工作积极负责,奉公守法,厉行节约,保护国家财产,如实反映情况,完成任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1985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1988年6月,财政部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这一举措有利于稳定会计队伍,调动并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为了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出的贡献,财政部先后于1990年、1995年组织了两次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共评选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900名。2005年12月,财政部又表彰了20名“全国杰出会计工作者”和25名“全国优秀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