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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理论依据。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五、 一般存款账户
1. 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开立,没有数量限制。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2)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关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六、 专用存款账户
1. 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与范围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3.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书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七、 临时存款账户
1. 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会。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 设立临时机构;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 注册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 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有关部门的批文。
另外,第(2)(3)两种情况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八、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就是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的账户,既有活期储蓄功能,也有普通转账结算功能,还可以作为支付工具。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工资、奖金收入;
(2)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证收益;
(5) 个人贷款转存;
(6)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 继承、赠与款项;
(8)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 纳税退还;
(10)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 其他合法款项。
另外,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 奖励证明;
(3)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4)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5) 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 借款合同;
(7) 保险公司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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