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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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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

(3) 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两年;、

(4) 取得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已取得会计学副教授或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假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录取。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瘵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两年,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六、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管理职能。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出如下规定:

1.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3)出纳岗位;(4)稽核岗位;(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9)总帐岗位;(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会计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的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各单位的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不同,其会计工作的组织方法、会计人员的数量和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分工也不同。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如有些小企业,只设置会计主管岗位、出纳岗位、存货核算岗位、成本核算岗位和综合岗位等五个岗位。

2.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单位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其基本控制目标包括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发现、纠正和防止错弊,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但是,从近几年税收物价大检查、审计和会计工作秩序整顿中暴露的问题看,不少单位在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上存在岗位职责不清、人浮于事、手续混乱等问题;在一些小型经济组织中,会计、出纳一人兼任,或者出纳与财物保管一人兼任,为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隐患甚大,造成损失的也已不在少数,这是很值得各单位重视和引以为戒的。

3.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保护会计人员。

4. 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是为了分清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从而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的工作;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的工作。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培训。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七、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执业的公正怀,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会计工作中,由于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

八、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 交接的范围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 交接的程序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具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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