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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妇女的教养)
妇女当然可以教养得很好,但。。。。。
是她们天生不配研究较高深的科学、哲学和从事某些艺术创作,这些都要求一种普遍的东西。妇女可能是聪明伶俐,风趣盎然,仪态万方的,但是她们不能达到优美理想的境界。男女的区别正象动物与植物的区别:动物
①索福客俪,公元前496—406,古希腊悲剧作家。——译者②《精神现象学》,拉松版,第282页以下,第309页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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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512
近乎男子的性格,而植物则近乎女子的性格,因为她们的舒展比较安静,且其舒展是以模糊的感觉上的一致为原则的。如果妇女领导政府,国家将陷于危殆,因为她们不是按普遍物的要求而是按偶然的偏好和意见行事的。妇女——不知怎么回事——仿佛是通过表象的气氛而受到教育,她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实际生活而不是通过获得知识而受到教育的。至于男子则唯有通过思想上的成就和很多技术上的努力,才能达到他的地位。
第167节
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因为置身在这个关系中并委。。。。。
身于这个关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因此,。。。
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
的真理性和真挚性(实体性的主观形式)。
人格如果要达到在。。。。。。。。。。。
他物中意识到他自己的权利,那就必须他物在这同一中是一。。
个人即原子式的单一性,才有可能。
附释 婚姻,也就是按本质说一夫一妻制,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所依据的绝对原则之一。
因此,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
第168节
其次,婚姻是由于本身无限独特的这两性人格的自由委。。。
身而产生的,所以在属于同一血统、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
这一范围内的人,不宜通婚。在这一范围内,个人相对之间不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格。因此婚姻必须相反地在疏远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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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第三篇 伦理
间和异宗的人格间缔结。
血亲间通婚是违背婚姻的概念的,从。。。
而违背真实的自然的感觉的,因为按照婚姻的概念,婚姻是自由的那伦理性的行动,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天性及其冲动上的结合。
附释 人们有时认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
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并且还把它看做任意缔结的契约。人们有时甚至根据男女人口比数的物质关系来替一夫一妻制找外在的根据,有人光提出幽黯的感情作为禁止血亲通婚的理由。以上这些见解都是以自然状态和法的自然性那种普通观念为根据,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
补充(血亲通婚) 首先,血亲之间通婚已为羞耻。。。。
之心所不容,但是嫌弃这种通婚在事物的概念中就得到了论证。就是说,已经结合起来的,不可能通过婚姻而初次结合起来。
单从自然关系的方面来看,大家都知道,属于同族动物之间交配而产生的小动物比较弱,因为应予结合的东西,必须首先是分离的。生殖力好比精神力所由以获得再生的对立愈是显明,它就愈强大。
亲密、相识和共同活动的习惯都不应该在结婚以前存在,而应该初次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这种发展,其内容愈丰富,方面愈多,其价值也愈大。
第169节
家庭作为人格来说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实在性。它。。。
只有在采取财富形式的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人格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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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712
在。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节
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
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这里,在抽象所。。。。。。
有物中单单一个人的特殊需要这一任性环节,以及欲望的自。。。。。
私心,就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转变为。。。
一种伦理性的东西。。。。。
附释 在关于国家创立或至少关于文明社会生活创立的传说中,实施固定的所有制是同实施婚姻制度相联系的。至于上述家庭财富的性质如何,用哪种适当方式来巩固它,这类问题将在市民社会一章中予以解答①。
第171节
家庭作为法律上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谋生,关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这是共同所有物;所以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对于共有物享有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同家长的支配权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性的情绪还在直接的阶段(第158节)
,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①参阅第199节以下和第253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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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第三篇 伦理
第172节
通过婚姻而组成了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它所由来的宗。。。。。
族和家族来说,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它同这些宗族和家族。。。。
的联系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的,但是它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
因此,个人所有物同他的婚姻关系有本质上联系,而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联系则较为疏远。
附释 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限制的婚姻协定,以及。。。。
继续给予女方以法律上辅助等等的安排,只有在婚姻关系由于自然的死亡和离婚等原因而消灭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些都是保障性的措施,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各从共有物中取得其应有部分。
补充(亲族和家庭) 许多立法把更大规模的家庭。。。。。
固定下来,并把这种家庭看做是本质上的结合;至于另一种结合,即各个特别家庭的结合,则相反地显得比较次要。例如在古代罗马法中,在非严格的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同她的亲族的关系比同她的儿女和丈夫的关系还要密切。又在封建法时代,为了维持splendorfamiliae〔门楣光辉〕,于是有必要光把男性算做家庭成员,并以整个大家族为主,至于新成立的小家庭同大家族相比则显得非常渺小。尽管如此,各个新家庭比之疏远的血亲关系是更本质的东西。夫妇与子女组成真正的核心,以与在某种意义上亦称为“家庭”
的东西相对抗。
因此,个人的财产关系同婚姻之间的联系必然要比它同疏远的血亲关系之间的联系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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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912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节
在实体上婚姻的统一只是属于真挚和情绪方面的,但在。。。。。。
实存上它分为两个主体。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本身才成为自。。。。。。。
为地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
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
从自然的观点看来,作为父母而直接存在的人这一前提,在这里变成了结果。这是。。。。
一个世世代代无穷进展的历程,每一代产生下一代而又以前一代为前提;这就是家神的简单精神在有限自然界中作为类而显示它存在的一种方式。
补充(父母的爱) 在夫妻之间爱的关系还不是客。。。。
观的,因为他们的感觉虽然是他们的实体性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还没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父母只有在他们的子女身上才能获得,他们在子女身上才见到他们结合的整体。在子女身上,母亲爱她的丈夫,而父亲爱他的妻子,双方都在子女身上见到了他们的爱客观化了。在财产中,统一只是体现在外在物中,至于在子女身上,它体现在精神的东西中,在其中父母相互恩爱,而子女则得到父母的爱。
第174节
子女有被扶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其费用由家庭共同财产。。。。。。
来负担。父母有要求子女为自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