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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的趣味-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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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若依目前的扩张趋势,则「不及五十年,全世界之生计界将仅余数十大公司(适者生存)」(14:33)。(3)托拉斯对中国的影响,是「不及十年,将披靡于我中国。…抑我国中天产重要品,若丝若茶若皮货,其制造之重要品,若磁器若织物,苟以托辣斯之法行之,安见不可以使欧美产业界瞠然变色也。」然而他也知道这只是理想:「而惜乎我国民之竟不足以语于是也,吾介绍托辣斯于我国,吾有余痛焉耳。」(14:61)
   
1989年版《饮冰室合集》将原四十册合订为十二册
此长文分10节:发端、发生之原因、意义与沿革、独盛于美国之原因、托拉斯之利、之弊、与庸率(工资)之关系、国家对托拉斯之政策、与帝国主义之关系、结论。其中背景解说性的篇幅不少,此处不拟摘述,把要点放在析论梁对各项问题的见解。4

1意义与沿革
梁对trust(托拉斯)这个名词的解说是:「盖多数之有限公司,互相联合,而以全权委诸少数之人为众所信用者,故得其名(西律凡承受遗产之人未成年或有疾不能自理事者,则任托一人为之代理,其人亦名托辣斯梯)。」(14:37)这样的界定,用现代的眼光读来,忽略了几项重要的特质。
第一,并不是任意几家公司结合在一起,委托某些人经营,就可称为托拉斯。组成托拉斯的基本目的,是要独占或寡占或大幅扩张市场占有率,使厂商能因而得到更大的利润(或减低成本),使公司的产品在生产与营销方面更具主导性。在手法上可分为水平的结合(同类产品之间的联结,例如汽车业之间、家电业之间),以及垂直性的结合(例如从上游的石油裂解结合,到下游的油品贩卖)。另有一种是多角性的结合,例如日本的三菱公司,在重工、贸易等诸方面的经营,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梁在括号里所说的,是在说明信托人(truster), 把所有权委托给特定的代理人(trustee),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和经济学上的托拉斯完全是两回事。经济上的托拉斯,不一定要把经营权委托给他方,只要是在经营上相互结合,以追求更高的市场掌控度者,都可称为托拉斯行为。也就是说,单单把经营权或所有权委托他人,在法律上虽名之为信托 (trust),但并不足以称之为托拉斯。要点是:厂商在相互结合之后的经济影响力,已触犯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就可用反托拉斯法(或公平交易法)来处置。若依梁的定义,则看不出何以需要有反托拉斯法的存在。
从这两点看来,梁所举的4种托拉斯组织方法,都是属于把企业权委托他人经营的性质,这和经济学上可用「反托拉斯法」处置的企业结合垄断行为完全无关。这是因为梁对经济学的认知有限,而他所参阅日文的著作,大概是先用法律观点来解说此词,而未直接进入析论企业的水平与垂直结合,而误导了梁的基本认知。
上海辞书出版社的《经济大辞典》(1992年,页6956),对托拉斯有如下的解说,可用来对比梁的误解。「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生产同类产品或在生产上互有联系的大企业,纵向或横向合并组成的垄断组织。旨在垄断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全部活动由一些最大的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加以控制,参加企业成为这个大垄断组织的股东,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完全丧失独立性,只按投入资本额取得股权和分享利润。主要有两种类型: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和以企业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前者的参加者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实际上则从属于类似持股公司的总公司,大股东通过股票控制额以控制整个垄断企业。后者是由同类企业合并组成,或由实力强大的企业吞并较弱的同类企业组成。托拉斯是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加稳定的垄断组织。美国是最早出现托拉斯的国家。」
梁的另一项误解,是为何托拉斯这种组织,会在西洋经济体制内出现。他用3页多的篇幅,来解说托拉斯发生的历史背景。他的见解相当独特:「此近世贫富两级之人,所以日日冲突而社会问题所由起也。于斯时也,乃举天下厌倦自由,而复讴歌干涉,故于学理上而生产出所谓社会主义者,于事实上而产出所谓托辣斯者。社会主义者,自由竞争反动之结果;托辣斯者,自由竞争反动之过渡也。」这是很让人费解的论点。
资本主义因主张自由竞争,而造成社会阶级分化、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等弊病,所以会产生和它对立的社会主义,目标是要消除因资本主义制度而起的弊病。而托拉斯制度,尤其是在美国产生者,从历史过程的角度来看,正好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极致:大企业间为了追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高的利润率,因而有水平与垂直的整合,这是自由竞争的极端化结果,而不是梁所说的:「自由竞争反动之过渡也」。若托拉斯只是过渡,那么过渡之后的阶段是什么呢?梁说:「曷云托辣斯为反动之过渡也?托辣斯者,实“自由合意的干涉”也。」这又是一项难以理解的说法。
另一项更难理解的,是梁所认知的托拉斯产生之原因。梁分8项说明「非有大资本者,不能优胜于竞争」,「所谓大食小、大复食大者,于是而第二等之工业亦将全败。于斯时也,生计界之恐慌不可思议,而社会必受其病,故非有所以联合之而调和之,则流弊遂不知所届。此托辣斯之所由起也。」照此段文义看来,托拉斯是因工商产业之间有弱肉强食、以大吃小的现象,为了防制此项流弊,所以才会产生托拉斯。这样的见解和一般的理解正好相反:托拉斯是厂商借着水平与垂直的结合,来追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更高利润;同样地,为了防制托拉斯的弊端,美国政府才会执行反托拉斯法。
再举《经济大辞典》的例子,来说明托拉斯之害以及梁对此事的误解。「1882年,洛克菲勒家族的俄亥俄孚石油公司,吞并14家大石油公司成立的美孚石油托拉斯组织,是世界上第一个托拉斯组织,资本额虽仅1。1亿美元,却控制着美国精炼油总产量的85%和出口量的90%。1900年以后,食糖、制钢、石油、制铝、铁路、电气设备、榨油、火柴、烟草等行业均普遍成立了托拉斯组织,共有185个。它们掌握了30余亿美元资金,占全国制造投资的三分之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英国和其它西欧国家也相继出现许多托拉斯组织。由于托拉斯任意操纵价格、排斥竞争,造成大量中小企业破产并不断发生侵吞土地、营私舞弊、行贿等不法行径,引起各阶层人士的普遍反对。因此,美国国会后通过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律,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以施加限制。在此压力之下,标准石油托拉斯于1911年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予以解散。」
梁对托拉斯的基本误解,在一段自问自答中再度显现。「问者曰:子言托辣斯所以救自由竞争之极敝。今若此,是以更大之资本,与彼次大之资本相竞争耳,而何救之可云?曰:是其性质不同。…故托辣斯者,和平之战争,而合意之干涉也。」此段文义难解,但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梁弄错了托拉斯的基本定义与目的:托拉斯本身是自由竞争的极致,所以才需要有反托拉斯法来制衡;托拉斯这种组织,不是用来「救自由竞争之极敝」的,托拉斯不是救命者,而是要被限制的对象。

2利弊
梁用3节的篇幅,说明托拉斯独盛于美国之原因、托拉斯之利与弊。他根据日本农商务省4年前之报告(1899),译录5大因素,说明何以托拉斯在美国独盛。这些因素已是众所皆知,不必细引,但其中第五条说:「美国之铁路如蛛网然,贯通全国而往往有秘密减价之事,是亦导起托辣斯之一原因也。」若已蛛网,则经营者必多,也必相互竞价,不必秘密减价。
梁列举托拉斯的12利,并以表列方式呈现,甚简明,但亦有可辩者。他分3项来说明:(1)本公司之利(内分消极的与积极的)、(2)消费者之利、(3)全国民之利。若托拉斯对消费者有利(他分列3项:物价低廉、供给确实、运费节省),对全国民有利(亦分3项:节制生产维持物价、交换智识奖励发明、蓄养内力与他国外竞),则美国何以需要反托拉斯法?
他另用10条说明托拉斯之弊,全文过长不便细引,重要的讯息是:梁对这些弊端与批评,采取辩护性的态度,举一例为证。「第三,以其为本业之独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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