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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4日
〔附1〕
对“商榷意见”的情况说明和几点探讨意见
包宗华
2004年8月4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登载了刘正山先生对我写的一篇议论土地拍卖和土地问题的文章提出的商榷意见(以下简称“刘文”)。我认为,通过商榷交换意见,互相切磋共同提高,值得欢迎。本着这个态度,特做以下情况说明和提出几点探讨意见。
我的文章成因和登载时的题目变化
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初,为响应我国政府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和管理,我写了一篇《从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看加强土地调控管理必要性》的文章。这篇文章除了“日本的教训”有一定资料参考价值外,主要是对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管理表态的内容,没有多少新意,因而压在那里没有发表。这次写土地拍卖问题时,由于篇幅较短,就把那一篇文章适当压缩后合了进来。文章中前半部分讲土地拍卖问题,后半部分讲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并提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的建议。在后半部分,除了在提建议时用了一小段文字来表明我对土地拍卖的态度外,没有涉及土地拍卖的内容。为了表明文章是由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我把文章定名为《土地拍卖显现出的问题和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与对策》。
何来“危险信号”?(3)
刘文受刊发时“修改题目”的影响,用“拍”出危险信号统帅全文来提商榷意见,致使以下意见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
其一,刘文认为我提出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我的文章在论及拍卖时没有提危险信号,而是到第4段分析土地问题时才提出“发出了危险信号”。
其二,刘文提出“所谓的危险信号是土地拍卖造成的吗?”也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我是在文章的后半部分,经过全面分析我国土地问题后才提出危险信号,因而这个危险信号不是土地拍卖造成的。
其三,刘文认为我在文章第5部分中写的汲取日本教训,是要从拍卖中汲取。我的第5部分放在第4部分全面论述土地问题之后,只要认真读我的文章就看得出,写的是要在土地问题上汲取日本的教训。为此,我在文章中明确指出日本造成地价飞涨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控”,并与我在文章最后一段提出要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的建议相呼应。由于抑止投机是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刘文讲的投机是日本地价飞涨的主要原因异曲同工。
其四,刘文指出,包文为何前后矛盾?由于我的文章是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也就谈不到前后矛盾的问题。这里顺便指出,刘文在这一段中使用了“土地拍卖加剧了这种短缺”的推论,似乎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
其五,如果去掉以上内容,刘文的题目也可能要修改。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三个观点,在我的文章中都有表述。
第一,推行土地拍卖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推行。因此,我在文章第6段中写道:“对于土地拍卖这一适应市场经济的销售方式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
第二,拍卖不能限价。我在文章中写道:“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这些话确切地说明了拍卖不能限价的主要特点。刘文认为,限价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只能适得其反,并列举和分析了土地排队出让(已不属于土地拍卖)的问题。刘文这些论述没有抓住拍卖不能限价的关键,因为实行不限价竞拍,正是拍卖与其他销售方式带有根本性质的不同点。如果拍卖要限价,就无法竞拍。有了限价,只要有人举牌(也可能是第一个举牌人)报了一个等于或高于限价的数字,拍卖就得停下来。所以,如要实行限价,不仅是个糟糕问题,而且是从根本上取消拍卖的大问题。也就是说,除非不推行拍卖,只要推行拍卖,就不能限价。
第三,只能在推行中来探索解决土地拍卖中出现高价的问题。为此,我在文章第6部分写道:“在推行中认真探索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的措施。”
今年4月,我到一个大城市去调查,该市今年1季度拍卖土地的价格比前年拍卖土地的价格高了4倍多。当地业内同志对此颇为忧虑,问我怎么办。我做了以下答复:一是虽然推行土地拍卖出现了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问题,但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土地拍卖;二是在推行一项新事物中出现了问题,只有在继续推行中,通过实践和探索来解决;三是我将写一篇文章,把问题提得尖锐一些,以吸引更多的同志参与讨论、实践和探索。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推行土地拍卖不能限价,又要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解决这个问题确有难度,但我相信,只要依靠大家在推行中的认真探索,一定能找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我在文章中写的,基本上是当时回答的内容。
地价大幅度上涨会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这些观点我学过多次,但因在大脑里扎根深度不够,有时应用就会走样。例如,由于影响房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地价不是决定性因素,地价的上涨就不可能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影响。我文章中讲的“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就是一种地价上涨会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观点。这种观点不对,刘文也指出了,特在这里做郑重的更正。
同时也要指出,作为构成房屋成本主要部分的土地是重要因素之一,其价格大幅度上涨或大幅度下跌(而不是小涨小跌),都会从不同角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刘文曾做了一个开发商不花钱拿到一块土地的假设。这个假设的土地成本不是一般的下跌,而是跌到等于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块土地上建成房屋后,仍然会按市价出售,其很大的影响就是让这个开发商获得高额利润甚至暴利。刘文的假设只说了一半,另一半应是如果一个开发商用过高的价格获取了一块土地,如我的文章中列举的深圳香蜜湖地块,因为地价过高,摊到每平方米楼面达7442元,使得地价占了房价的一半以上。在这个地块上建成房屋后出售,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只能按目前这一地段每平方米1万多元的市价出售,从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另一种是假设通过各种办法特别是市场机遇,把房价提高到每平方米13000元而且能够顺利售出,这一售价虽然可以使企业获得微利而不赔本,但却较大比例地抬高了房价。所以,我在文章中着重提出地价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因为地价大幅度上涨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何来“危险信号”?(4)
这里要提个问题,刘文提出了一个“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概念,不知有何根据。据了解,计划经济时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都实行国家定价,而许多重要产品的价格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例如,煤炭这一国民经济的重要能源,长期实行每吨18元的国家定价。由于价格低于成本,使煤炭行业成为政策亏损行业。又如关系民生的衣食住行产品价格,多数低于成本,并由各级政府实行补贴。陈云同志在1980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每年对粮食和住房的补贴达200多亿元。“文化大革命”前,北京市政府每年补贴居民冬储大白菜就要1亿多元,补贴公共交通达2亿多元。以上例子说明,计划经济时代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没有实行、更不是通行成本决定价格的办法。
对扶弱抑强、优胜劣汰的态度
我在这一段文章中先举了两个例子,然后简要地写出了我的意见,全文是:推行市场经济并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作用,是让综合素质(包含管理、技术、经营、人才、诚信等综合素质)优良、产品质量高的企业战胜落后的企业,从而促进社会进步。而以上两个例子则说明,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
这一段意见主要说明了两点:一是通过市场竞争,让综合素质强的企业战胜落后的企业,能够产生扶强抑弱、优胜劣汰作用,从而促进社会进步。这表明了我支持市场竞争的明确态度。二是我举的两个例子是香港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战胜了深圳三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