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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激励机制(2)
就法律而言,很难划分委托人与代理人,甚至可以说,委托人就是代理人。因为,立法者并非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所作用的国家或者地区,所有的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一点显而易见,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法律是外在的约束条件,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
众所周知,所设计的机制是否有效率,需要具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他的利益选择行动,就需要确定一个激励合同。委托人根据这些观测到的变量来决定合同形式,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代理人还有一个约束机制,规定事权的划分,制定科学的内控机制和合理的业务流程,保证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程序来工作;保证代理人违章越权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及时对代理人违规行为予以惩罚。
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和机制设计并不直接相关。机制设计所说的约束机制,实际上是内部约束。原因在于,法律(特别是自然法)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底线,我们讨论经济问题,是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譬如老板雇佣工人,会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但是,这些都是在既定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的,在这个雇佣案例中,社会上的有些法律是保障工人权益的,可能会因为交叉而成为激励约束的一个变量;有些法律是约束工人劳动纪律的,就有可能因为交叉而成为约束机制的一个变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总称,而非特指)是激励或者约束机制。又如,对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很多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外生变量。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激励机制存在于市场之中,法律却是市场的底线
激励机制具有可设计性,它存在于市场之中。但是,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也就是说,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底线。现在我们都认同,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法治(“法治”指的是“根据法律来治理”)的规则。法治有两层含义:第一,法治是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法治是为了约束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并创造一种环境:有秩序、稳定、公平竞争、产权界定、合同(契约)执行。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就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底线,就如同体育比赛一样,裁判员(类似政府)在场外进行监督,如果运动员出现违规(类似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裁判就根据规则(法律)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所以,法律可以保护市场活动有规则地进行,却不允许它本身去破坏市场活动,不必要地干预市场。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如果法律直接介入市场,侵犯个人的选择自由,将会妨碍市场机制的运行。譬如,“李约瑟难题”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历史上一直是“法治”,而非“人治”。传统的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不变,这当然只能说是法治,是制度化。所以,如历史学家钱穆所说的: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防止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制度愈繁密,人才愈束缚。(《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比如电脑,一个软件不好用了,装上补丁软件。若补丁软件还不足解决问题,就附加安装新的补丁软件……依次发展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电脑硬盘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版本冲突。电脑可能就无法运行了,除非格式化,安装新的软件。
所以,法律虽然很必要,但不能运用过度,不能替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什么都依赖法律,就会将创新能力束缚了。西方国家近年来不断在进行取消管制的法律修改,正是因为过去法律曾不恰当地干预了市场。
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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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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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经济学之父”阿尔钦打趣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1)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与樊纲、林毅夫先生商榷
“比较利益陷阱”的出现,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或经济学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比较优势,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我在《“木桶原理”是伪理论》、《“要贸易,不要救济”》、《“资源换资金”思路不可取》等文章中都提到了比较优势理论,都强调了在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必须注意前提条件,但没有详细分析。其实,任何理论的应用,都要注意这个问题。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经济学家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没有仔细考虑前提条件,譬如林毅夫和樊纲先生,如果我没有误解他们观点的话。
以坚持比较优势理论而著称的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认为,在信息产业中,技术研发和品牌行销的附加值最高,制造的附加值最低。中国搞不起技术研发,在品牌营销中又没有“近水楼台先得月”之优势,所以只能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坐在世界产业链的最底端进行制造。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决定于这个国家要素的结构,我们的生产要素必须要先赶上美国才行。我们为什么不能从事技术研发呢,因为我们研发不起。他是这样说的:“到底我们走的阶段对不对?当时国内在信息产业中,比如发展比较好的联想受到很多批评压力,联想组装,也生产一点零部件,自己基本上没有研发。施振荣宣称‘微笑曲线’两边都获利,所以他的公司也想往两边研发。从研发上来看,这是一个资本投入的大风险所在。IBM一年投入达50多亿美元来研发芯片,而联想现在整个产值不过300多亿人民币,还不到50亿美元,赢利就更不可观了,在这种情况下要跟IBM竞争,怎么能拿出50亿的资金做研发呢?”
樊纲也赞同林毅夫的看法,樊纲在浙江考察时发现,袜子卖8毛钱还有利润可赚,于是大发感慨:现在不少地方的领导一谈发展战略就是高科技,对传统制造业没有什么兴趣,其实这是认识上的偏差。“8毛钱的袜子并不耽误生产导弹飞船呀!”“中国这么多农民进城干什么?难道都干电脑工程师?”他认为,传统制造业在中国是大有可为的。樊纲说,我们现在的技术成本、资本成本,特别是体制成本都比较高,要扬长避短就必须依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低等优势。
不顾实际条件地盲目发展高科技(当然,这里不讨论政府是否应该“抓经济”),不考虑其他因素地搞研发,是认识上的偏差。但是,单纯地讲劳动力便宜(廉价劳动力),传统制造业大有可为,也不见得合理。我们需要验证一下。
假设有两个国家:张三国与李四国。按照严格的测算,双方的比较优势是,张三国擅长生产电脑,李四国擅长生产袜子。那么,张三国专一生产电脑,李四国专一生产袜子,然后交换,双方各得其利,这是最好的结果。张三国不应当生产袜子,李四国也不能生产电脑;如果张三国一定要生产袜子,则是以弱搏强;相反,李四国如果要生产电脑,则也是以弱搏强。因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可能吗?要知道,第一,比较优势理论是考虑生产一方,而没有考虑消费者和市场容量的。如果袜子市场容量一定,你一直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生产,市场饱和之日,也就是破产之期。第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是静态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偏好是变化的,继续按照老的定位进行分工生产,岂非等着竞争对手消灭你?第三,厂商从事生产活动,主要目的是盈利,那么,李四国只是生产附加值低的袜子,怎么能保障盈利?你辛苦半年生产1万双袜子,卖了8千元;可是,别人一分钟就生产一台笔记本电脑,卖8千元。你辛苦半年,只及人家1分钟!国与国之间怎么竞争?当然,现实世界绝对不是“两个国家、两种产品”这种简单模型所能包括的,是需要附加很多现实前提条件的。
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