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攫取财富的权力对权力的依赖是如此之深,以至只要离开权力,离开治理的岗位,掌权者过去所有的荣华富贵都付诸东流;权力的利益是如此之大,以至不惜一切手段也要保卫它。权力转移对皇室是江山易手,对王朝官员是财富、地位和命运的转移,因此他们不可能自动让出权力。
基于财富的权力优于追逐财富的权力。
当权力与利益相勾结,必然导致腐败丛生,政治生态异化——这种腐败多呈网状结构,难以斩草除根。
广东兴宁矿难再次应验一个事实:天灾背后是人祸,人祸背后是腐败。中国社会的弥漫性腐败至今没有对症药方,其中一个突出现象是:随着放权让利,基层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逐渐形成自己独立的利益和意志,为维护自身利益,它们不惜想方设法对抗中央和上级政府,致使上级政府有令难行、政令不畅,行政效率大为降低,执政能力大幅削弱,腐败寻租却因此获得更大空间。
当下省级以上政府形象优于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形象优于去工作部门。许多人甚至断言:中国的事情败在基层,坏在政府各部门。其实主要原因不是好坏人的问题,而在于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来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级尤其是上级政府的工作常常是帮助性的,是服务;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却是限制性的,是干预。在现实生活中,对人类行为影响最大的环境因素是现实的利益格局。高层与基层、政府与部门行为表现的差异,也可以从现实利益的格局中求解。官员以权牟利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以利益资源交换获利;二是凭合法伤害能力得利。
由于政府迄今掌握着庞大的经济资源,官员可以利用掌握的利益资源与其他社会成员私相交换,获得利益。由于中国的市场社会是在不规范中由无到有生成,低起点竞争使不规范行为无所不在;也由于官员个人的自由裁量度较大,他们可以凭借合法伤害能力(执法权)胁迫他人而得利。前一种寻租方式的结果是双赢,权力一方取得租金,另一方自愿付出租金以获得稀缺或廉价资源,这实质是一种利润极高、可产生“超额利润”的交易行为;双方都获利,一般不会引发对抗;后一种寻租方式是权力单方面获利,另一方被迫付出租金只为避免伤害,付出是不情愿的,因此容易发生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高层与基层、政府与部门的区别在于,前者同时拥有利益资源与合法伤害能力,后者往往只拥有合法伤害能力。
中国权力系统内的利益分配格局是这样的:利益资源集中向上级倾斜,越接近基层,资源越少;但合法伤害能力并不随之减少,反而因越来越接近可伤害对象而运作起来更加方便和直接;另一方面,在各个层级中,可供交换的利益资源向政府核心集中,许多部门可自行处理的资源只维持在难以进行交换的最低限度,只掌握合法伤害能力;少数资源较多的部门,其运用往往受到政府核心的指挥与干预。因此,高层与政府核心往往选择利益交换方式获利,这是一种风险与阻力最小、效率相对最高的轻松寻租方式(可称为“隐性腐败”方式);基层与部门只能凭借合法伤害能力榨取利益,这是一种相对操作较难、风险与阻力较大的寻租方式(可称为“显性腐败”方式),因为他们别无选择。
这才是高层与基层、政府与部门表现一红一白、形象一清一浊的客观根源。
落后地区官员比发达地区官员腐败更加严重的表象背后,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经济越发达官员品格越高尚,而是发达地区官员拥有较好的寻租渠道,即隐性腐败方式。经济发达,再加上中央延续的倾斜政策,使这些地区利益资源总量丰富,政府可掌控的经济资源相对较多,不但能满足核心成员的利益需要,同时还能兼顾部门与基层大部分官员的需要。广东兴宁矿难就证明了这一点:连普通警察也能以隐性腐败方式敛财数千万。既然利益交换已经能解决问题,就没有多少人愿意再冒风险滥用合法伤害权。这时政府才能严格规范包括部门与基层在内的官员行为,对阻碍经济发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反之,经济不发达地区政府可掌控的利益资源有限,只能满足少数核心成员的需要,部门与基层官员只有运用合法伤害权即显性腐败方式才能基本维持。因此越是不发达地区,显性腐败越严重,经济环境越差,发展越困难,自然陷入恶性循环。
改变这种利益格局与行为模式的根本出路在于民主政治。但是,民主制在经济不发达国家有着难以愈越的实现障碍:经济不发达意味着利益资源稀少,除非实行平均主义,否则只能满足部分人的需要。这意味着只有建立起金字塔等级结构,社会才能维持基本稳定,否则永无宁日。在金字塔型结构中,居于顶端的少数人与处于底端的大多数人呈极端的信息不对称与力量不对称,无法形成制衡。社会制度如果不能够解决如何制造出可满足多数人需要之利益资源的难题,就只能屈服于金字塔等级结构。但这种强权下的臣服状态显然又和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主流相冲撞。因此,只有随着经济发展,中产阶级壮大,社会的基本力量对比格局与利益分配格局发生变化,金字塔型结构才能变为橄榄型结构,多数人的意志才能实现、利益才能满足。
从本质上说,“官煤联姻”就是公权力寻租,只不过其寻租行为被巧妙地包装成“投资”、“入股”形式,而“租金”也隐蔽在“分红”之内。说破了,官员的所谓“投资”,不外乎是一种“权力入股”;对于心有所图的矿主来说,吸引官员入股,显然也不是看上了那点钱,而是因为权力的结盟,可以带来一般投资者所无法产生的巨大收益,比如权力可以为违法的煤矿生产提供保护伞。通常官员的股份大多以亲属或者第三者的名义,挂在某位大股东名下,并不出现在股东名单里。到了年底,这位大股东会主动把红利给官员送去。多数官员则是直接占有干股,并不出资,具体占多少股份是双方的默契,依据官员的“出力”程度而送上红利。
“官煤联姻”的形式比较多,一种是名副其实的投资;第二种形式叫“入干股”,实际上没拿钱,就是把权力货币化,凭借权力享受报酬;第三种形式就是权钱交易;第四种就是跟老板达成默契,可能回报的不一定是票子,具体是什么就很难说了。
腐败掩盖了隐患,隐患制造了灾难。失去监督的煤窑陷入恶性循环。打击“官煤勾结”,党政干部参股分红,如果不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和方案,则无法达到效果。只要不窝里斗,不出大安全事故,“官煤勾结”利益体很难穿帮。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干部以身试法?这说明惩治“官煤勾结”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现实是多元的、非常复杂的,无论什么事情,想一下解决是不可能的;权钱交易、官煤勾结,作为一种社会现实,最终还是利益驱动。那么多的贪官为什么明明知道贪污那么多要掉脑袋还要贪污呢?贪婪使人变成魔鬼。
国务院是看到了问题的症结,为何收效甚微、势如强弩之末呢?原因在于定性不准。明明是权力寻租,谈何“从煤矿撤资”?明明是犯罪行为,为何一撤了之?
不善于经营“政治”的煤矿主成不了煤炭富豪。
权钱交易导致开办煤矿的法定审批程序和有关部门应该承担的法定监管职责形同虚设。只有“上面”有关系,尤其是和政府官员有利益关系的,才能开矿,也才能赚到钱。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内蒙古在清理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时候,有人说:“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在“官煤勾结”已经导致民怨沸腾并引起高层震怒的“非常”情况下,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公职人员竟然明目张胆地与国家政策唱起了“对台戏”。好一个“宁不当官,决不撤股”。使得国家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飞扬跋扈?一是政策本身的软弱。中央的文件本身就是一个“软弱”的产物。国家早就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的规定,为什么在发现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时候,不立即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加以惩罚,而要“委婉”地设定一个“最后期限”?文件中说,“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可见,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