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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重庆万洲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是中国政治生态一个标志性的危机警讯,它不仅是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尖锐冲突的一个指标,更重要的是它凸现矛盾的突破方向和展开方式,而后者对当代中国的走向具有关键性意义。这次事件有引人注目的几个特点:
一是参与者的群众性。近年来大陆群体性示威和抗议事件的发生,一般而言,是特定利益群体和特定人群的矛盾冲突;而万洲事件的参与者不是利益受损的特定人群,而是不同社会身份的底层群众,因此它反射的是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不满情绪。
二是突发性,燃点低。万洲事件是一个偶然性事件,没有组织和预谋的事件。仅仅通过情绪传递形成共振效应而突然爆发。它强烈提示:中国的社会危机已经抵临某种临界点,它的燃点非常低。
三是无序化与暴力倾向。如果社会没有疏导和化解矛盾的正常机制,社会矛盾将以突发方式爆发,没有理由奢望温和与理解。
万洲事件对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战略意义。从和平沟通演变为烈性闹事,从理性对话演变成敌视性行动,从个体之间的利益之争演变成群体性的政治性冲突,在一些地方还弥漫着一种“暴民”倾向,从沉默到激烈冲突甚至没有过渡。观察社会心态,仍然可以看到两个特点:一是大多数人还是相信“地方官坏,中央是好的;中央的精神被歪嘴和尚念歪了”;二是出现的骚乱还没有组织性。这是解决大范围社会危机的有利因素。
但是,一些官员并不同意这样的判断,有人甚至把“暴民”行为和社会骚乱归咎于中央政府的亲民政策,他们认为正是把抽象的亲民具体到保护公民的利益、具体到拆迁的赔偿、具体到减轻农民负担,才是不稳定出现的原因。这种僵化与腐败的官僚政治也已经成为民间积怨的主要目标,这种超越地域的社会情绪可能以地区差异而强度不同但不能漠视他的深度和广度。必须看到,这种情绪也绝非通过一时的怀柔与安抚可以摆平。在现实的政治框架下,民意缺乏理性的表达方式和制度安排,在社会综合矛盾的刺激和催化下,民意以突发性群体事件方式爆发。在这种背景下,孤立的事件将随时诱发“同病相怜”的整体共振,这种社会矛盾的突破方式将有可能是一场非理性的剧烈地震,后果无疑是可怕的,失序和暴力有可能使中国社会良性发展的机会夭折。
反观“暴民”心态,除了人文的因素,也有过去意识形态历史沉淀的痕迹:中国历史上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都是“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在一些出事情的地方,很多官员都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而采取高压的习惯,他们善于激化和制造冲突,而不是缓和冲突,甚至连唯一的制度化利益诉求渠道——上访——也因为“政治承包”而被堵塞了。正因为有这样缺乏理性的政治官员,才会有那些失去理性的“暴民”
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行动,在大陆以往的主流意识形态中,一直被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严格控制,并限制相关报道、传播和讨论。
早期的社会对立和冲突往往因为农民、城市贫民生活不下去而发生,而今天的社会冲突却可能仅仅因为工人对未来命运的担心而发生,甚至一个误会也能酿成流血暴乱。社会生态的脆弱暴露无遗;而弱势群体已经开始本能地团结起来,以集体的力量对抗强势。
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贫富差别越来越大,出现了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丧失感是全方位的,他们被剥夺的不仅仅是财富方面,还有社会地位、发展机会、精神领域、文化教育、政治权力等多方面。
社会风险最容易在社会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国民待遇的不平等,弱势群体的生活贫困,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排挤等现象,都使得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防止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演化为失去控制的破坏力量,而造成范围更广、规模更大、持续时间更长的社会动荡,这对于力图在稳定中求发展的中国至关重要。
罢工在大陆媒体中常常被称为“停工”、“集体维权”、甚至以“上访”代替。其实,包括罢工在内的社会冲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据官方公开的资料显示,罢工的次数在逐年增加。但是,在大陆的媒体中,往往只能看到国外的罢工示威的报道,而国内的相关新闻,除了在一些网络评论上能见到外,几乎看不到官方报道。可以说,如果大陆媒体公开详细报道罢工,本身就是新闻。当官方消息缺少时,小道消息往往不胫而走。
从民间的角度看,局部冲突不仅蕴涵着引发社会剧烈动荡的因子,即使是较和平的集体行动也往往伴随着负面影响。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中,不仅社会具有相当脆弱性,政府也对社会冲突相当敏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为了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富损失甚至酿成悲剧,对于有组织性维权等集体行动,政府不妨以和平、理性、合理、守法的原则冷静处理。
对于集体维权,政府应该允许并鼓励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使其成为维权活动的法律指导。这样可以将维权活动连同社会冲突维系在法律框架内,面对法律这个共同的权威,相关各方面都会在理性的约束下行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可能缺位或者不完善,甚至就连法律本身也可能与维护权益相冲突。集体维权对具体政策法律形成的挑战,其实也是期望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实现政策法律的相应修改。政府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同样也要有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相应的,政府在处理社会冲突时应该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保证政府面对社会冲突时能够理性、合法。
在目前的政治环境里,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行动,尚处于宪法上认可,但政治上限制的背景下,一旦影响社会生活或者生产的正常秩序,常常被定性为“闹事”或者是“破坏稳定”等。这种思维方式、观念和手段已经难以应对转型期处理问题的需要。必须承认,大陆已经存在出现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并被执政党视为严峻挑战而高度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过去呈隐蔽性的社会问题已日益突出:国企破产、改制、结构调整等造成大批工人失业,而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情形下,失业问题会更加残酷和严峻,由于资源枯竭而导致衰落和失业,非常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加上工人集中,“同质化”程度高,一些城市可能成为社会冲突的火山口。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不曾出现过经济危机,一旦出现经济衰退或者金融危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将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加大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在承认社会冲突现实存在的同时,也要避免对社会冲突的泛政治化理解。应该冷静看待社会冲突,不要动辄将它等同于反政府、反社会,要尽量避免使用国家强力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尽管以强力对付社会冲突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从长远来看,对于需要和平发展的中国并非福音。要真正解决问题,就不能着眼于瓦解民间每一次具体的维权行动,更不应该将是否存在社会冲突作为考核官员的政治指标,而应该立足长远和大局,在依法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着眼于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
从法理上讲,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只是到了1982年的宪法才不再有罢工自由的字样。虽然宪法里没有明确罢工自由,但是法律上从来没有禁止罢工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什么样的罢工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或者说国家在保障职工或者工会罢工问题上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等等都没有法律依据。罢工权合法化是将罢工纳入法治轨道的前提。合法的罢工也就可以有合法的组织者。这对于一个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多、甚至可能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冲突的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由于组织者的合法存在,罢工参与者就不会再是一群乌合之众,更易于理性地沟通、对话和协商。否则,谁也不敢成为“出头鸟”,一旦发生规模较大的罢工时,面对数以千计甚至万计的情绪激动的人们,政府就难以找到沟通、对话和协商的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