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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常是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虑问题的,怎么方便、怎么合算就怎么来,成本成为影响一般人行为选择的主要因素。当人们用很少的成本,甚至不付任何成本,一举手、一投足间就可以守法,人们通常不会选择违法。但如果守法成本很高,甚至高到超过违法要承担的后果,人们通常就不会选择守法,甚至不惜违法。因此,社会应当创造条件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小到一些具体的物质投入;大到制度设计,方便民众以最小的代价就可以遵守法律。同时还要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反过来促进人们选择守法。守法的一种特别形式是“护法”。维护法律尊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降低这种义务的履行成本,对“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违法成本越低,人们就越倾向于选择违法,甚至选择通过违法获利,为此不惜付出受到较小处罚的代价。大幅度地提高违法成本,可以节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虽然发生了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对其造成的伤害后果进行有效的救济。
违法成本要“高”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需要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问题。违法成本要足以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并起到杀鸡敬猴的作用,让可能违法的人止步。违法成本要足以让违法者丧失继续违法的能力(包括物质能力和行动自由等);违法者承担的罚款等应足以补偿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让违法者承担违法成本时,还要考虑因违法而获利的情况,原则上应该全额剥夺其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利益,避免“坐牢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的现象出现。
法治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分权和制约;人是严格的程序。无论是分权和制约,还是严格的程序,其实实施过程中往往都不如集权或者人治机制那么“雷厉风行”,几乎都一定会消解一部分效率。某种意义上说,集权反而相对容易实现高效率。然而从长远看,法治凭借分权制约以及严格的程序的程序,通常可以避免错误,或者虽然出现错误但因为存在制度性的纠正错误机制,能够把错误扼杀于萌芽,不容易出现大问题和大动荡,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相反,集权统治往往采取“运动式”,短期可收效一时,甚至一定时期还可能“高产”,但由于集权缺乏制约,容易出现错误,而且出了错误也因缺乏纠正错误机制,容易出现大动荡,从长远看其效率反而不如法治。
高水平的法治要求立法和执法的高成本,势必导致国家财政对立法和执法的更大投入。而法治越健全,分工就越细,社会法律消费就越多。
过去习惯的那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模式面临转变,单纯依靠政策、依靠行政命令、依靠群众运动的方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传统领导方式要尽快过渡为不仅依靠政策,而且更多地依法办事。
中国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观念变革和重建,是法治推进过程中必须的先决条件。新的适应法治要求、有利于法治顺利推进的新观念的形成,必然有个漫长过程。当旧的固有观念被打破、新观念体系尚未形成,容易出现模糊状态和真空地带,出现道德失范、价值观念混乱、行为模式失范的情况,过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法治权威是社会稳定的最后屏障,只有当民间的自我调节,政府的协调及行政仲裁不尽人意时,矛盾与冲突才会诉诸司法的渠道。当前,“民告官”现象的激增,说明行政力量的及其他手段已经不足以维系社会稳定,部分矛盾,尤其是与政府行为直接相关的官民矛盾已经被推到司法这一坚守社会秩序的最后关卡上。如果这一关卡也被突破,社会稳定岌岌可危,社会关系将转入全面对抗,社会秩序只能依靠赤裸裸的暴力强行维系。历史证明,后一种维系不可能持久,这种秩序也没有生命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已经存在不稳定的潜在危机。要维系稳定,当务之急是赶在危机爆发之前,加速坚固法治这一最后屏障,使其牢不可破,坚不可摧。而增强法治权威,树立民众对法治的信心,是坚固这一屏障的关键。
遗憾的是,法治权威在当下中国还受到多种因素的侵蚀,令人难以产生信心。由于官高于法,权大于法的传统,以及法律不完善所造成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尤其是群体性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受到地方行政甚至党委的干预。也有一些基层法院怕麻烦,即使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也不愿意审理行政案件。政府的“乱作为”与法院的“不作为”,造成很多案件结果不是政府胜诉,集体上访,就是政府败诉法院执行不了,公民权益得不到保护。
无论是党政权力对司法的粗暴干预,还是司法部门本身回避风险责任,将本应适用司法解决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挡在法律程序之外,都极大地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削弱了司法对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
这种现象有着深厚的体制根源,在现行体制下,法制只是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对法制的运用需要根据目标的要求不断调整。在官民矛盾激化的地区,司法人员往往成为“救火队”,直接参与到官民矛盾中,站在行政权力的一方,这更是极大地损害了司法不偏不倚的超然形象,使司法信任面临越来越大的危机。
司法信任的前提是司法公正。只有保持崇高的公正形象,使民众对正义的伸张怀有理性的预期,人们才不会丧失对司法秩序的信心。要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挽回民众的信任,就必须改变目前权大于法、官高于法的现状,树立法治权威,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只有不依附于党政权力,司法才能在面临官民矛盾时不偏不倚;只有真正独立,司法才能树立不畏强势的权威,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尊重与服从,“以法治国”才不是一句空话。
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政府应该依法行政,法院应该依法办案,老百姓应该知法守法。不管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应该尊重法律,服从法律;对法律裁决的不满只能通过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来谋求解决,而不应该诉诸法律以外的其他手段。在司法公正已具可能的情况下,即使是社会舆论也必须收敛对司法的干预,只能监督程序,而不能左右结果。当然,中国距离这种法治理想还很远,但这应当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只有当法大于权、官员、民众、法官等各类社会成员都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时,才能实现由“依靠政府权威支撑法治权威”到“依靠法治权威保障政府权威的转变”。
劳动合同立法激烈争论的背后,虽然有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也体现了社会不同需要之间的矛盾性。由于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取向不容逆转,经济效率所要求的地区差异性,只能依靠“中国惯例”实现。这是经济效率与社会伦理的矛盾,这是中国许多法律制度的执行现状。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中国法制建设不完善,另一方面也因为转型期社会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差异很大,难以强求法制下的一律,社会治理必然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中国本来是从人治社会走过来,法治基础薄弱。人治与法治各有特征和适应性。人治社会、法治社会也有不同的处理事务方式。如果在法治基础薄弱的社会生搬硬套法治社会的处理方式,不但达不到法治条件下的理想效果,连原来人治条件下的相对有效性也将失去。
期待法治包打天下,必然导致一些法律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施,称为“法律白条”,反而损害法治应有的权威。法律和法制必须有其边界和限度,它们侵入社会关系的限度,似可按照这样的原则来定夺,一是凡是可以用道德、纪律、政策和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二是既可用法律和法治,又可用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尽可能减少法律和法治的介入,而尽可能地用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三是法律和法治应当袼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常只覆盖那些必须而且应当由法律来分配的社会利益,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的社会行为。
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有法律却没有秩序的阶段。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失范”,政治学家把它称为“不稳定”,更中性的说法是“转型时期”。如何解读这个现象,从理论上说,其要点就是用把握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