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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目的,重要的是让领导舒服受用。
12。4 关于所谓期权化腐败
所谓期权化腐败,是指出租权力的官员暂时放弃眼前利益,谋求退休或者辞职以后再获取投资回报。在期权化腐败已经成为部分官员以权谋私的新手段的时候,通过立法方式限制公务员的离职从业年限与范围,是有助于防止期权化腐败的产生,切断了官员获得期权收益的途径。
但是,仅仅通过对官员期权收益的套现进行限制,并不足以消除期权化腐败。因为,归根到底,期权化腐败来自于现权腐败,期权化的症结来自现权的不当行使。如果说腐败的实质就是公权兑换私利的交易,期权化腐败并没有改变这种权力交易的性质,只不过权力投资与利益套现出现了移位,官员将套现权力利润的时间推到了“安全期”,套现的方式表现得非常巧妙(如以高薪形式领取企业的“反哺”),但在官员套现权力利润之前,权力交易通常已经发生了。期权化的要害显然在“权”不在“期”,只有在现权可以用于寻租时,期权化交易才成为可能。说白了,只有在官员手握实权时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益,,退休或者辞职以后才可能获得企业的巨额回报。
既然期权化腐败来自现权腐败,那么就应该从对现权的规范上来消除期权化腐败。期权化腐败的产生,一方面说明在反腐败压力下,部分官员不敢再明目张胆地以现权套现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员还掌握着过剩的权力,过剩的权力还可以用于隐性寻租。
实权部门是最容易产生期权化腐败腐败的领域,正好印证了期权化腐败实际上来自现权腐败。因此,加强对现权的限制和监督,减少权力过剩,规范用权程序,在现权出现期权化嬗变之前,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是防止期权化腐败腐败的治本之道。如果权力的期货式投资已经发生,不管官员有没有兑现投资回报,腐败其实已经产生。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了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的权利。“领导干部期权化就是指他们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谋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人后退休、下海谋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与传统的贪污、受贿等“兑付性”的腐败方式相比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腐败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达成交易的时间和场所,与权力的时间和场所可能发生移位;期权这种现象,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的性质,较之于贪污受贿,期权化腐败更显隐蔽和高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期权过程大都是在合理的程序下进行,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向对方换取任何利益,潜伏期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由于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也相对滞后,因此,“权力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也成为越来越多的腐败者的选择。
领导干部的“期权化腐败”现象是新形势下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查处难度大,使权力期权化腐败钻了法律的空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参加企业的经营,官员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得到的报酬,往往很难界定,而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权力期权化 中国贪官腐败新动向
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论坛”今天刊登一篇文章披露,一些手执权柄的官员绞尽脑汁不断创新腐败的形式和手法,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腰包里的金钱。权力期权化就是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这已成为腐败的一种新动向。
官员权力期权化现象,是指官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当时并没有获取非法受益,而是在一段时间后(如离开这个岗位后或者退休以后)再进行利益的兑现。目前,由于权力期权化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安全系数也很大,所以越来越为腐败分子所青睐,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报导,浙东南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地块出让给某民营企业。该企业借此开发的小商品市场建成后,日进斗金,成了亿元户。房管办负责人退休后,该企业老板把他聘为本公司干部,年薪三十万,高级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浙西某县级市城建局局长,在位时为某建筑企业在几次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过程中,施加权力影响,并亲自出面替该企业弄到了银行贷款,使原本实力不强的企业,一年内窜升至当地建筑企业中的“龙头老大”。该局长退休后,企业将其派往江西负责业务,实则坐在家里收钱。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有些干部在职时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管辖的企业牟取非法利益,虽然违规,但是因为没有受贿,所以很难被发现。还可以冠冕堂皇地称之为:为了经济发展扶植企业。即使被查处,也能因为没有受贿的事实,而逃避刑事责任。
有专家曾明确指出,鉴别权力期权化困难重重。高级套房、名牌轿车虽长期使用,但产权却没有正式归入官员的名下,腐败证据难以查证。浙江省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说:“带有明显期权腐败的案子,我们还没有办理过。”可见,对期权腐败现象,目前缺失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界定和规范,这就为期权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
据了解,一些官员深知官场人走茶凉的冷酷现实,为了给自己在退出权力舞台后,仍然享受“茶不凉”的特殊待遇,大肆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和“接班人”,为自己今后办事方便早作准备。
专家指出,这种情况有两类形式:一类是自己在位时违背干部选拔任用程式,提拔“听话”或与自己有这样那样关系的干部,在要害部门担任要职。
某县委书记在得知自己将要调到市里一个清闲单位任职资讯后,连夜召开书记碰头会、常委会,突击提拔调整了六十多名干部,其中一半以上属于提拔性调整。另一类是在自己退休前,向组织上推荐对自己“言听计从”的接班人。这样,自己虽然退出权力中心,但仍然能够享受到在权力中心的种种方便和好处。
官员离职从商是权力期权化,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与之相比较,一些变相的权力期权化就更加难以界定。比如,某领导在职时让某企业得到了工程承包权,领导当时确实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但退休后,企业看中领导的活动能力,以极为丰厚的薪酬聘请其在企业工作。其间,该领导若利用以前的影响和关系做成了某事时,是否构成权力期权化,难以界定。同时,由于权力期权化时间跨度大,证据损毁、缺失,证人难找,难以举证。
而针对权力期权化的干预和惩治,一时只能处于干着急而无法下手的地步。据报导,江苏省建设系统的一个官员,在位期间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牟取了很多利益。退休之后,该公司以各种名义给予了这名官员很多好处。事情被发现之后,一审法院判决他有罪。这名官员不服,觉得自己在位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不属犯罪,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他无罪,从而逍遥法外。
12。5 关于贪污受贿问题
贪污是古代社会特殊的再分配形式。所谓贪污,是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手中的政治权力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侵吞国家财产、假公济私、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从外观上看,贪污并不合法,但是它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贪污受贿的记载。
贪污和导致贪污原因的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古代中国社会权力支配一切的特点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
所谓贪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物。只要有了权,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
官僚们的政治权力虽然很大,靠这权力得到的利益也很多,但这种能为其带来好处的权力却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君主的。在中央集权政体下的官僚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